(2023)宁0181民初480号
赵永刚、饶占红: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赵永刚偿还原告借款520000元,并给付利息119273.30元(暂计至2022年10月24日),合计639273.3元,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判令被告赵文海、孙月萍、饶占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561号
张文平: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涛、张文平、朱刚、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林涛向原告支付利息(挂息)184270.2元;2.判令林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95000元,并给付利息338359.18元,合计本息共计1133359.18元。同时要求被告林涛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3年3月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3.判令被告张文平、朱刚、林海对上述诉请1中挂息及诉请2中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虎东:
本院受理原告安玉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800元(自2021年4月18日至2022年11月18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吉县人民法院
马飞雄:
本院受理原告马国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借款1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吉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013号
李玉宝: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李玉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案件受理费247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772元,由被告李玉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三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