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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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323民初1155号

袁自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玉成、胡玉仁、郭彦梅、袁自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依法判令被告胡玉成、郭彦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390.11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胡玉仁、袁自荣对上诉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大水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917号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安蓉与被上诉人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2237号

张遥: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上诉人张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司法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2716号

田宁、王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起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田宁偿还原告欠款2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23500元(依据LPR3.65%,暂计算自2020年1月2日至2023年3月22日),以上共计223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波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杨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珍: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花与被告王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马文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马文花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2020号

吴军、田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薛艳大肉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5500元,逾期利息86355.9元,逾期利息要求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为止,以上共计1171855.9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杨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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