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自强: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荣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自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46558.45元,支付利息损失1335元,共计47893.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以46558.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宁AY338W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7元,由被告负担103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283号
丁学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晓峰与被告丁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玉米款552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9月16日的信用卡欠款32140.47元(本金19437.2元、利息3008.71元、滞纳金9694.56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永胜向原告偿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083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刘上锋:
原告常晨与被告刘上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上锋向原告常晨支付工资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被告刘上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刘上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安春礼: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春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春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9601.44元、违约金2960.14元,共计32561.5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148元,被告安春礼负担5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安春礼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