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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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保: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永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永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432.43元、违约金143.24元,共计1575.6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罗永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6864.84元、违约金686.48元,共计7551.3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马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7805.03元、违约金2780.5元,共计30585.5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4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69元,被告马海负担56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林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林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林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9605.64元、违约金960.56元,共计10566.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24元,被告马林伏负担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林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8996.34元、违约金1899.63元,共计20895.9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48元,被告马宁负担3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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