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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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6705.76元、违约金2670.58元,共计29376.3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元,被告高虎负担53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成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3017.6元、违约金1301.76元,共计14319.3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32元,被告李成贵负担1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成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飞龙、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龙、张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飞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3894.5元、违约金4389.45元,共计48283.9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109元,被告李飞龙负担100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飞龙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陆有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有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有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2609.3元、违约金1260.93元,共计13870.2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元,被告陆有贵负担147元;退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7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陆有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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