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下一篇

王自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自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9531.2元、违约金1953.12元,共计21484.3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49元,被告王自飞负担33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自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9027.44元、违约金1902.74元,共计20930.1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47元,被告杨婷负担3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2300.69元、违约金1230.07元,共计13530.7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32元,被告张兵负担1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维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维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3931.9元、违约金2393.19元,共计26325.0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张维华负担4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维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赵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5954.91元、违约金4595.49元,共计50550.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114元,被告赵健负担10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78474.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