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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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5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23871.22元(本金17789.07元、利息2905.89元、滞纳金3176.26元);2.请求判令被告孙龙向原告偿还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080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尧智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5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53967.34元(本金11951元、利息7546.98元、滞纳金34469.36元);2.请求判令被告尧智英向原告偿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082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余利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5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42900.2元(本金9931.36元、利息6149.5元、滞纳金26819.34元);2.请求判令被告余利成向原告偿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084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邓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宁夏君晟达商贸有限公司、殷永明、邓丽、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君晟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21年1月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殷永明、邓丽、邓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有权对被告殷永明、邓丽名下位于固原市原州区高平路金城阳光佳苑22号楼2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2500号)、22号楼1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2501号)、22号楼4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2502号)、22号楼5、6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250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殷永明、邓丽、邓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君晟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7677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宁夏君晟达商贸有限公司、殷永明、邓丽、邓飞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邓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宁夏君晟达商贸有限公司、殷永明、邓丽、邓飞、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君晟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21年1月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殷永明、邓丽、邓飞、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殷永明、邓丽、邓飞、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君晟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52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宁夏君晟达商贸有限公司、殷永明、邓丽、邓飞、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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