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新义与被告梁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梁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新义海绵款1843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6079.44元,并按年利率3.7%支付该货款自2022年6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792号
杨文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军、马自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杨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3896.36元;二、被告杨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14296.37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支付23896.36元自2023年2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三、被告马自芳对被告杨文军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55元,均由被告杨文军、马自芳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935号
沈东、宁夏众鑫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天喜与被告沈东、刘玲玲、宁夏众鑫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以同期LPR3.7%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2月22日为1201.32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玉龙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玉龙摊位保证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池新华(曾用名池玉栋)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池新华摊位保证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