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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郭丽敏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郭丽敏摊位保证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210号

夏军明:

原告卢维权与被告夏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夏军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卢维权货款5620元、支付前期利息131.34元,并以56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继续支付自2023年5月1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卢维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夏军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495号

安治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军春与被告安治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货款33291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13831.1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圣和工贸有限公司、张学栋: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思博威门窗有限公司与宁夏圣和工贸有限公司、张学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思博威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69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思博威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967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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