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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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马守中:

本院受理原告宋勇与被告马守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守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勇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守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全江、刘占英、尚花菊、王策、辛丽、刘飞、李玲威: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城建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全江、刘占英、尚花菊、王策、辛丽、刘飞、李玲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恢82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变更马建荣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全江、刘占英、尚花菊、王策、辛丽、刘飞、李玲威向申请执行人马建荣偿还借款本金3800000元,利息587604.29元,案件受理费21050.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6487元(利息暂未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1305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2350号

宁夏中楚实业有限公司、祁正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启泰鸿达砼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凌云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民终2350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04法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2709号

刘文祥: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甘D66588号车辆的损失费用9940.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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