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小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硕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小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马硕2022年度的抚养费6000元;二、驳回原告马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30元,由被告石小娟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建德劳务有限公司、张亮、王娟:
本院受理异议人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德劳务有限公司、张亮、王娟执行异议案件,案号为(2023)宁0105执异28号,异议人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建德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亮、王娟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执行案件听证程序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听证会传票等材料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限你于2023年8月11日到本院325办公室领取裁定,逾期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451号
史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高田与被告史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高田货款8550元。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史少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郗学亮、刘仲平、施昭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郗学亮、刘仲平、施昭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88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郗学亮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00元,利息25381.51元,共计125181.51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仲平、施昭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仲平、施昭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郗学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4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244元,由被告郗学亮、刘仲平、施昭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