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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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303民初977号

买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石坡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买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石坡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买占军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予以解除,解除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二、被告买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石坡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赁费8219元、违约金2465.7元;三、被告买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石坡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石坡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41元,由被告买占军负担14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买占军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王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诉被告宁夏润峰世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志朋、王丹丹、赵龙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润峰世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工程款6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邓东东、马天勇:

本院受理原告范瑞、毛文莉、毛文仡与被告邓东东、马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046号

沈莉:

原告张煜与被告沈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沈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煜支付房屋租金4000元、采暖费3075.63元、电梯费266元、物业费146元,合计7487.6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沈莉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志同、马秀花: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未还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期内未付的利息5999.98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0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4.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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