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学兰、官晓娟、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学兰、官晓娟、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郭学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7566.3元、利息56807.2元,共计184373.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2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官晓娟、杨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官晓娟、杨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学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7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427元,由被告郭学兰、官晓娟、杨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刘凤花、刘春勇、沈红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凤花、刘春勇、沈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刘凤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576.53元,共计120576.5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春勇、沈红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春勇、沈红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凤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152元,由被告刘凤花、刘春勇、沈红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179号
孙荣浦:
本院受理原告石岩诉被告孙荣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次性立即向原告支付轮胎款7050元及利息1057.5元,利息按年利率6%暂从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日止(30个月),合计8107.5元(利息实际要求被告支付至轮胎款全部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庞青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庞青云、杨筛儿、赵玉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2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庞青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被告杨筛儿、赵玉卿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筛儿、赵玉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庞青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庞青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一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