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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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8)宁0104执5379号

李国、邓红菊、张拥军、张继军、宁夏德辰恒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民族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国、邓红菊、张拥军、张继军、宁夏德辰恒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宁0104执53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张继军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中瀛御景15-2-102室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8月7日上午9时30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9月8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56号

宁夏颐享仁孝养老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白亚娟与被告宁夏颐享仁孝养老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宁夏颐享仁孝养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涤除原告白亚娟作为宁夏颐享仁孝养老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亚娟承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颐享仁孝养老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潘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翔与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潘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翔借款58000元,并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欠付本金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562号

赵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7年-2021年物业服务费(2017年601元;2018年646元;2019年646元;2020年646元;2021年646元)3185元,违约金3185元,合计63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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