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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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波:

原告刘欢与被告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波向原告刘欢支付劳务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波自2023年1月1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刘欢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50元,由被告王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立兵:

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立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立兵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958.67元,支付利息、滞纳金219元,共计6177.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杨立兵继续以5958.6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元,被告杨立兵负担7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立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吴保林:

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保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9204.18元、利息4820.03元,共计14024.21元;二、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信用卡本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被告吴保林负担199元,由原告负担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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