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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保障

——以黄河流域协调发展研究为例

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 钱琳

近年来我国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就,但因为不同地区之间在区位优势、自然资源禀赋和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各种差异,我国依然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黄河流域区域发展现状分析

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积极推动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经济发展

2022年,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中排名前三的山东、河南和四川,生产总值分别为87435.10亿元、61345.05亿元和56749.80亿元;甘肃、宁夏和青海排名比较靠后,生产总值分别为11201.60亿元、5069.57亿元和3610.10亿元,其中排名第一的山东生产总值是青海的24.2倍。

(二)金融发展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往往具有较强的顺周期的特征,一旦某个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开始下降,金融资源就会流向经济增速较快的地区,相应的,流出地区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就会下滑,该地区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会更加突出,势必会对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构成不利影响。因此,总体来看,我国金融资源的分布与生产总值的分布大致成正比,凡是生产总值越高的地区,其社会融资占比也越高,表明金融资源的逐利性促使其向优势地区聚集。近年来,我国金融资源向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展优势地区集中的趋势非常明显,对于因经济转型亟需资金的东北地区和部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而言,则面临着金融资源流出的巨大压力。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社会融资规模的变化突出反映了区域金融资源不均衡的问题。2022年度,生产总值排名前三的山东、河南、四川,其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也排在前三位,三省合计在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中占比达到71%。经济欠发达的甘肃、宁夏和青海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合计占比不到4%。

(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22年山东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560元,在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中排名第一,也高于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但其他省(自治区)均低于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排名最后的甘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23273元,仅占山东的61.96%。

无论是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同步还是人均收入的差距都表明我国黄河流域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并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我国区域协调发展作出了长远而系统的战略部署。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制度、政策与之匹配,尤其是相关法律为其提供法治保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从本质来说就是要纠正当下我国区域间利益失衡的问题,实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这与经济法理念所追求的实质正义是相契合的。因此,现代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其理念和原则决定了其在保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二、完善我国黄河流域协调发展经济法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出台区域经济基本法

我们应转变观念,跳出传统经济法宏观经济和微观市场这2个层面,而是从中观经济层面去关注经济运行和经济活动,如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差距如何缩小的问题、生态区与非生态区之间利益的补偿的问题等。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区域经济基本法的规定,在我国的区域经济基本法明确我国区域发展的基本目标、明确国土利用开发的基本政策措施、编制区域规划、明确“扶持开发”地区的范围、明确区域发展的基本理念、明确促进国家均衡发展的具体执行机构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内容等,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向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及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二)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经济法律制度

首先,提升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质量。就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而言,目前只有在预算法中有部分原则性规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是以部门规章为主,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等,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较为随意,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并且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设置程序还缺乏规范化,随意性较大,转移支付管理漏洞较多、信息不够公开透明、资金分配不够公平合理。因此,应尽快出台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专项法律或行政法规,并且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程序约束。

其次,不断完善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金融法律制度。实践中,金融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势必会对区域均衡发展构成不利影响。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的是全国统一的运行模式,“一刀切”的做法无法满足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会加重落后地区资金短缺的困境,进一步扩大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另一方面是商业性金融资源的逐利性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因此,要实现金融资源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均衡配置,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进行倾斜性金融资源配置立法。加强倾斜性金融支持政策的供给,是保障金融法实质公平价值理念的体现,也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关键步骤。一是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灵活地采取分类指导的金融支持政策,以增强金融政策执行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二是可以针对不同黄河流域上中下游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的货币和信贷政策,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行业进行倾斜,为其提供更加宽松的金融政策。例如,可以适当降低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产品结构调整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利率。三是可以从税收等方面给予金融机构优惠政策,调动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黄河流域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贷投放规模,以降低特定区域的融资成本。除此之外,还可以对欠发达地区外汇管理采取优惠政策等。

第三,完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业规划法律制度。首先应提高立法层次,通过制定产业规划方面的基本法律实现对产业规划的统筹。产业规划法律制度应当包括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布局等领域的法律制度。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产业布局法律制度。完善产业布局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自然资源禀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统筹,协调各地区和产业之间的矛盾,进行合理安排,做到因地制宜,突出不同地区的发展重点,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结合起来,把整体利益和个别利益结合起来。通过在产业规划法中明确对各级规划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明确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擅自更改作出规定,同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促使政府自觉遵守规划。其次,在产业规划法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优先采用激励和引导的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例如通过给予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的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从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还应建立产业规划实施评估制度,通过对产业规划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正,进一步落实产业规划法。

(三)探索建立黄河流域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之间签订框架性合作协议,将协同立法项目的目的、宗旨、内容、方式、程序、组织保障和成果转化机制等相关事项规范在框架协议中,并且设立常设性的区域立法协同机构来组织、协调区域立法协同工作。

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之间建立立法协调机制。各省(自治区)应当根据黄河流域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的战略定位,充分考虑本省(自治区)在黄河流域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自然资源禀赋等特点,在与黄河委员会、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的人大以及政府的立法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好本省(自治区)的立法规划,并对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的立法规划在内容上进行沟通协调。同时还应建立黄河流域生态治理和经济发展等信息规范化的共享机制和工作通报机制,形成常态化的沟通平台。在进行初步的起草论证时,除了应当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领域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外,还可以向上下游其他省(自治区)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后对其中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并予以积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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