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月婷: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乾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月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1774号
马俊: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小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鱼价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受理后本院依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通过各种方式仍无法知晓你所在地及有效联系方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957号
王绍利、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创安中地物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利、李文静、刘彦永、杨丽红、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创安中地物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王绍利、李文静向原告偿还贷款利息285721.97元;2.判令被告刘彦永、杨丽红、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创安中地物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083号
王瑞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峰与被告王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5月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084号
王瑞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翠云与被告王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5月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