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琛: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兵诉被告张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000元,利息300元,合计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廉芳:
本院受理原告路芹与你、智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银川市兴庆区前程家园小区4号楼2单元1402室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智华退还原告办证费用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344号
李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莉与被告李文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分割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青松园1-3-501室房屋剩余价值9.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411号
张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吉宁与被告张慧、李鹏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被告张慧、李鹏程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康怡园18-1-302室房产享有50%的份额;2.确认登记在张慧名下车牌号宁AK709A、宁B99958车辆享有50%的份额;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073号
郭兴平、宁夏信天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爱军等与被告郭兴平,宁夏信天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陈万兵、周喜院、宁夏信天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宁夏信天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郭兴平向三原告支付工程款594800元及利息损失78837.23元;3.被告宁夏横城古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六娃、沙哈梅:
本院受理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六娃、沙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1893.84元及违约金1657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六娃、沙哈梅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