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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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虎占锐、苏黑女:

本院受理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虎占锐、苏黑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虎占锐、苏黑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自平、黑二女:

本院受理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自平、黑二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1595.46元及违约金1231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自平、黑二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2783号

宁夏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鑫与被告宁夏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鑫返还货款43120元,赔偿损失6000元;二、驳回原告张鑫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4)宁0104民初8983号

王奇龙、朱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与被告王奇龙、朱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9926.04元,利息罚息2029.7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1日),以上本息共计121955.81元,利息及罚息主张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永宁县蓝山帝景花间墅27-2-1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蒙彦军、李君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嘉乐与被告蒙彦军、李君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嘉乐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办理兴庆区北苑小区青松园1-2-501号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7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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