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9261号
刘宏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刘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10954.7元、利息15275.11元、分期手续费4784.1元、违约金54141.25元,共计185155.16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8日),利息并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结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4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363号
刘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刘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01435.82元、利息17537.26元、分期手续费7634.64元、违约金30498.99元、年费200元,共计157306.71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日),利息并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结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5时0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400号
徐爱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徐爱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02619.01元、利息15137.43元、分期手续费6222.48元、违约金16903.47元,共计140882.39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1日),利息并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结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331号
万继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万继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1973.23元、利息55419.72元、分期手续费2745.25元、违约金42917.57元,共计163055.77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18日),利息并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结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5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529号
蒋瑞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蒋瑞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0273.99元、利息12414.13元、分期手续费9452.97元、违约金5717.59元、年费200元,共计118058.68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利息并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结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5时1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