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再2号
齐华伟:
本院受理的申诉人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齐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再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本院(2021)宁0104民初136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本院(2021)宁0104民初1366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有权对原审被告齐华伟提供抵押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蓝山帝景˙花间墅21-105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3元,由原审被告齐华伟、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1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914号
张利兵:
本院受理原告苏金平与被告张斌、张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张斌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030元,合计34030元(利息自2019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年利率3.85%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请求利息支付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张利兵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步晓薇:
本院受理李小军诉步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小军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步晓薇向李小军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2.请求判令步晓薇以17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3.65%向李小军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直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等费用由步晓薇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当事人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8月2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