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4890号
姚润: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姚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48529.96元;二、被告姚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27632.9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支付48529.96元自2023年2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姚润名下福德牌车辆(车架号码为LLTAN12F9FM000067、发动机号为SPG7095、车牌号为宁A275N2)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52元,由被告姚润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603号
陈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元泰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元泰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款项2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文斌负担。被告陈文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257号
张永昌:
本院受理原告赵鹏与被告张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永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赵鹏借款14000元及利息(以借款9000元为基准,按照2021年10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自2022年10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以借款5000元为基准,按照2022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7%自2022年4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永昌负担。被告张永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