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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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8717号

李治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4997.23元,利息3180.38元,费用3185.16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暂合计21362.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1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653号

马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春龙与被告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023号

梁腾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封素莲与被告梁腾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梁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封素莲各项损失共计4700元;二、驳回原告封素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882号

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沅龙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沅龙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欠付货款160000元自2020年12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志强对被告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8元,由原告宁夏沅龙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21元,被告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强共同负担372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强共同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972号

王贤飞:

原告陈佳俊与被告王贤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车牌号为宁A9RK13大众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FV3A23C2C3824489,价值为10万元),如果被告造成车辆物权损毁灭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原告7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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