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6757号
马莎:
本院受理的葛佳音诉马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663.97元(自2022年4月3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0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拆借利率3.7%计算),剩余利息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止,上述本息暂合计25663.9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四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鼎亿万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杨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伟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3个采暖期的采暖费7800.57元,拖欠的物业费1300元,违约金2400元;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原告换锁、换玻璃维修费、线路维修费、拆墙、粉刷、物业维修费47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雍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2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57.4元,电梯费2100元,公区电费175元;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91元,电梯费1440元,公区电费120元;以上费用合计848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上述款项造成的2017年7月1日-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159.7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2022年3月18日期间的利息损失85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两项利息合计244.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7月16日至判决确定被告支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990号
马小平:
本院受理的郑铭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1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独任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874号
张斯:
本院受理的黄志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逾期利息2310元(自2021年4月5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5日),并主张至付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独任程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