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大勇与被告王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董大勇工资28400元。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990元,由被告王建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王建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天林与被告王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建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吴天林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30元。由被告王建元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502号
齐玉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齐玉龙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9602.01元、利息1484.02元、违约金600.81元、管理费48.9元,合计11735.74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23日)及4月23日后新增利息(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非工作日自动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762号
王柳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王柳媛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39987.72元、利息4707.77元、违约金2313.45元、管理费3元,合计47011.94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及5月15日后新增利息(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非工作日自动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梁军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学山与被告梁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军元向原告樊学山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樊学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14元,由被告梁军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631号
母桂花、田古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母桂花、田古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确认贷款提前到期;二、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883.76元、利息5134.57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本息合计85018.33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三、本案诉讼费及可能产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