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昌: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王国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王国昌于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于2023年6月14日解除;二、王国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返还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尚美雅居2号楼3单元402号房屋;三、王国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的房屋租金4438.82元、违约金443.88元,共计4882.70元;并按照566.87元/月的标准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四、驳回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400元,由王国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伍永保:
原告李华与被告伍永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判决内容:被告伍永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华借款50000元及利息791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伍永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吴长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利民诉被告吴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730元,并以127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1.5倍支付自2020年5月27日至货款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2023) 宁0121民初2211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吴全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桂霞与被告吴全山离婚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徐桂霞与被告吴全山之间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680元,由原告徐桂霞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张守贵、周月花、张自正、张斌、张守华、殷学银、张守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守贵、周月花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239元,利息355311元,本息合计545550元(利息自2011年6月30日计算至2022年9月1日,之后产生的贷款利息原告继续主张),并承担实际还清贷款前的全部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自正、张斌、张守华、殷学银、张守兵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