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廷:
本院受理原告吕晨辉与被告杨建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775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杨建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晨辉损失14625元。案件受理费87元,由被告杨建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第二巡回法庭212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生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宁博通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龙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马掌军、马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模板款2537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2954.02元(逾期付款罚息按年利率5.175%计算,以25370为基数,计息期间为2020年5月14日计至2022年8月14日,计27个月);3.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自2022年8月15日至模板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25370为基数,逾期付款罚息按年利率5.175%计算);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此期限届满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办公楼21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何生平、张雪梅: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红明与被执行人何生平、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1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104执22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张雪梅持有的黄河银行西吉联社股权)。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股权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9月17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股权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469号
麦玉春:
本院受理张海虹与被告胡乐、麦玉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小区65号楼3单元503室房屋的强制执行;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459号
鹿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哈军与被告鹿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450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