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毓琛
大家都知道“红灯停、绿灯行”,如果遇到黄灯,应该停下等一等,但有的驾驶员就因为“抢黄灯”而引发了交通事故。
出租车“抢黄灯”出事故
7月2日零时27分,王某某驾驶出租车沿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州北街交叉路口,遇王某驾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西夏区一大队民警调取监控画面显示,事故发生时,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某驾车行驶至事发路口时,信号灯为黄灯闪烁状态,但其并没有停车,在“抢黄灯”通行时,与对向左转弯的车辆发生碰撞。据王某某表示:“我看到黄灯闪了,但当时车上拉载的乘客着急赶火车,所以就抱有侥幸心理抢行。”所幸人员伤势均无大碍。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闯红灯偶遇“抢黄灯”
6月19日9时35分,吴某某驾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唐河路由东向西通过城府街与唐河路路口时闯红灯,恰巧遇张某某驾车沿城府南街由北向南抢黄灯亮通过该路口,两车发生直角碰撞,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以及视频监控等证据,经宁东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认定: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负同等责任。
女孩骑自行车“抢黄灯”被撞
近日,贺兰县一名13岁的学生骑自行车“抢黄灯”,撞上了正在行驶的机动车,不仅自己受伤,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6时51分许,马某某骑车沿贺兰县建设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庆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自行车前部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抢黄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暑期是孩子们外出较为频繁的时段,广大家长朋友一定要加强日常监管义务,培养孩子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