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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81民初586号

田自贵:

本院受理原告高春光与被告田自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自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高春光租赁费、赔偿金、运费、装卸费、违约金共计29623.34元; 二、驳回原告高春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36元,由被告田自贵负担980元,原告高春光负担6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张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58.94元、支付利息232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1月3日),共计22281.94元;二、被告张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19958.94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7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公告费480元,共计837元,由被告张永祥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何万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万兵、李鹏泉、万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何万兵返还借款本金49000元,支付利息2463元(利息计至2023年2月8日),共计51463元,之后利随本清;2.判令李鹏泉、万明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吴长林、李琴、吴长明、王淑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长林、李琴、吴长明、王淑萍、李成、白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吴长林、李琴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108668.39元(2018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21日),合计208668.39元。以后利息继续按照逾期月利率15‰至计算借款清偿完毕为止,即利随本清;2.判令吴长明、王淑萍、李成、白明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吴长林、李琴、吴长明、王淑萍、李成、白明霞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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