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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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彦虎: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杨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166元(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逾期利息要求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1880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何世山: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英与被告何世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600元;2.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39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1896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刘兴: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与被告李俊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农资货款4484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2781元(44844元×10%×14年),合计1076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1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周小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永宁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 宁012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宁夏永宁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08390.46元,并承担利息6185.23元(106559.70元×3.85%÷365天×541天,暂算自2021年9月29日算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之日的利息仍按3.85%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129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小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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