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虎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林与被告马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5000元,利息350元(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5月共计14个月,5000×0.06/12×14=35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立案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兵: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业等27人诉龚江、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孙海业等27人劳务费共计34235元(被告欠付孙海业劳务费3330元、欠付邵元吉劳务费1000元、欠付王兴云劳务费1000元、欠付薛少飞劳务费1000元、欠付王文兵劳务费1000元、欠付王兴文劳务费1220元、欠付滕学礼劳务费1000元、欠付孙怀业劳务费1000元、欠付倪金山劳务费1000元、欠付冯汉荣劳务费1000元、欠付陈强劳务费1000元、欠付徐长录劳务费1000元、欠付季学武劳务费400元、欠付朱武劳务费6280元、欠付季天宝劳务费1000元、欠付徐加福劳务费1000元、欠付桂宝和劳务费1070元、欠付季彪劳务费1300元、欠付贾学琴劳务费1000元、欠付孙文兵劳务费1000元、欠付王建平劳务费1095元、欠付周玉和劳务费1000元、欠付陈建忠劳务费440元、欠付秦宝云劳务费1000元、欠付倪科山劳务费1000元、欠付孙仁劳务费1100元、欠付王金孝劳务费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2006号
陆新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告陆新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新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偿还贷记卡尚欠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共计18356.87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4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信用卡催收系统金额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陆新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汉贵:
本院受理马佐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