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192号
叶秋平、武淑珍、石常选、王晓春、王亦丰、路文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诉被告叶秋平、武淑珍、石常选、王晓春、王亦丰、路文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2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秋平、武淑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借款本金81987.6元,利息14658.01元,共计96645.6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常选、王晓春、王亦丰、路文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石常选、王晓春、王亦丰、路文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秋平、武淑珍追偿。案件受理费2216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656元,由被告叶秋平、武淑珍、石常选、王晓春、王亦丰、路文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258号
张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禹文东、马玉英、禹懿玲、禹礴、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禹文东、马玉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0元、利息121283.6元(暂计至2023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禹懿玲、禹礴、张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133号
贺兴银、张新祥、郭飞翔、周淑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兴银、张新祥、郭飞翔、周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贺兴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23048.04元,本息共计81048.04元;2023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6.11%诉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新祥、郭飞翔、周淑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067号
张国强、李会玲、饶成成、蒋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强、李会玲、饶成成、蒋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国强、李会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46734.05元,本息共计156734.05元;2023年2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6.74%诉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饶成成、蒋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