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1264号
牛有伟:
原告周亮诉被告牛有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牛有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周亮租赁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牛有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82号
朱秀仙:
本院受理原告黄冬兴诉被告朱秀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朱秀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崔忠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182.1元,共计1318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黄冬兴负担16元,被告朱秀仙负担149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朱秀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执异25号
周光宁、周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泰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周光宁、周立、秦琰、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和听证传票。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为:申请追加周光宁、周立、秦琰、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2018)宁0381执1288号案件被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民终115号
郭峰、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夏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占君、郭峰、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魏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民终115号民事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