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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银川鸿鹏伟业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冯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案字【2023】695号),已于2023年6月30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3】695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又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3办公室,电话:8307485)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银金劳人仲裁字【2023】695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壹仟壹佰零陆(1106元)元整(2019年度服务行业平均工资158元/日×7天);住院期间伙食费壹佰零伍(105元)元整(15元/日×7天);三、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壹万(10000)元整;(申请人月平均工资5000元×3个月一已发放的5000元);四、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叁万伍仟(35000)元整;(申请人月平均工资5000元×7个月);五、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叁万30000元整;(申请人月平均工资5000元×6个月);六、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叁万(30000)元整;(申请人月平均工资5000元×6个月);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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