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怀军、牟红燕: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达送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18213.5元(利息及复利暂算至2023年3月31日),此后利息按照银行还款系统计算至实际还款日:3.判令原告对被告朱怀军名下的抵押物位于灵武市灵州商城26.37号房及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杜长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长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物业费29840.03元及违约金8952.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2023)宁0121民初2172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海成、海振宏、王丽、海明、马女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成、马海花、海振宏、王丽、海明、马女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海成、马海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元,利息7814.56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2月5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按照银行清算系统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海振宏、王丽、海明、马女女对被告海成、马海花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海成、马海花、海振宏、王丽、海明、马女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物业费17763.66元及违约金5329.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2023)宁0121民初2170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汪生禄诉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军返还原告汪生禄代为偿还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12783.03元,共计112783.03元。并按2%承担2021年3月31日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