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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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应珍、宁夏青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应珍、宁夏青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15万元(暂定);2.判令解除原告宁夏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青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3月18日订立的宁夏海原县活畜交易市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5民初1056号

郭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祥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5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李永祥办理坐落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安一区29号楼4单元301室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郭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宁夏天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尚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华泰租赁站与你们之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06民初602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大漠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施继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蒙江与被执行人宁夏大漠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2019)宁0106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蒙江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施继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执异14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4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914号

杨宁:

本院受理原告马银娟与被告杨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马银娟与被告杨宁签订的《装饰协议》于2023年6月16日解除;二、被告杨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马银娟退还装修款22810元,支付违约金7200元,两项共计3001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590元,由被告杨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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