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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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园:

本院受理原告苏文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文静借款159500元;二、驳回原告苏文静要求被告马园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苏文静负担11元,被告马园负担348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园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禹小成:

本院受理原告杨瑞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9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23)宁0424民初932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泾河源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于惠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玉宁与被告于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194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息544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米娜造型店: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米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市金凤区米娜造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米娜”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拆除线上线下渠道的店铺名称、门店招牌,更改企业名称,即不得在新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米娜”;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3万元;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庭审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22日内,逾期未提出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并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5执恢238号

刘红锋、张凤、刘会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路银学与被执行人刘红锋、张凤、刘会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5执恢238号之二财产分配方案一份。分配方案内容为:债权人路银学为第一顺位受偿人,分配金额为1013837.6元;债权人李发明为第二顺位受偿人,分配金额为256261.69元。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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