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1634号
束颜虎、涂致芳、谢德成、杨彩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林清、束颜虎、涂致芳、谢德成、杨彩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谢林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14265.73元,本息共计59265.73元;2021年6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675%诉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束颜虎、涂致芳、谢德成、杨彩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大水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王亚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继桃与被告王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亚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继桃借款57943.52元,并支付原告杨继桃利息损失4404.76元。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计721元,由被告王亚文负担679元,由原告杨继桃负担4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4593号
宁夏克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磊、齐曼古力沙吾提、赵伟、石萍、赵岗、戎伟、王克辉、纪旭、银川市爱奇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克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唐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唐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元、利息108.58元、罚息862.19元,本息合计2670.77元(截至2022年12月6日),剩余贷款利息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