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辰辰、付彤彤与被告王瑞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09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瑞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辰辰损失10313.62元;被告王瑞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彤彤损失1983元;驳回原告付辰辰、付彤彤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被告王瑞刚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0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党昊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673元,利息938元,共计186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005号
袁龙:
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的利息125.72元(40000×3.65%/360×31),并继续支付利息至前述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以上暂合计48125.7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010号
马慧军、苏贵莲:
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慧军、苏贵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19994.9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的利息1082.79元(119994.94×3.65%/360×89),并继续支付利息至前述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998.99元(以上暂合计145076.7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白海旗:
本院受理原告闫国义与被告白海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海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闫国义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白海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