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5295号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刘麦蕊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确认坐落于银川市兴庆区东方盛世花园1-1-325号房(建筑面积49.22㎡)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刘麦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麦蕊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998号
王栋: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会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405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3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024.23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计25429.23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塔湖店:
本院受理张伟桦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解除原告张伟桦与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塔湖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塔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伟桦租金36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20日的租金。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塔湖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034号
朱浩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俊丰电器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合计1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