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雅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380.8元(自2020年12月26日暂计算至2023年5月8日,共计863天,16000元×年利率3.65%×863天=1380.8元)利息损失要求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17380.8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瑞乐茶餐厅、李福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可力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被告银川市金凤区瑞乐茶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可力商行货款3463元、违约金692.6元;被告李福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福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金凤区瑞乐茶餐厅追偿,并由你们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713号
褚宁:
原告李龙飞与被告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褚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龙飞借款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2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李龙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2元,由被告褚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329号
晏顺儒: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华顺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善东、晏顺儒、宁夏宏建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货款1935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合计29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