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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间签订合同,应提前约定违约责任

现实生活中,不少曾经关系紧密的亲朋好友间基于信任,在进行经济往来时经常不对利息支付、还款期限、违约责任作具体约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和人性的易变,当发生纠纷时,退让大度的一方显然难以维权,甚至只能白白吃亏。

【案情回放】

10多年前,冯某某与万某某两家是世交。2008年的一天,冯某某采取一半交首付、一半按揭借款的方式,购买银川市兴庆区某批发市场的一处80平方米、价格约49万元的营业房。后因冯某某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便以同等价格将该处营业房转让给万某某,双方于2008年4月签订《营业房买卖合同》一份。截至当时,冯某某已付首付款25万余元,并向银行贷款24万元,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9.6万元后,合计支付房款34.6万元。双方约定:冯某某同意以原价将该房转让给万某某,由万某某将冯某某的首付款及其向银行已付的本息9.6万元在当年4月底前付给冯某某,案涉房屋所余贷款本息由万某某以后向银行偿还。最后,在向银行清偿完贷款本息后,由冯某某协助万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双方合同签订后,经冯某某同意,万某某先入住该房屋。到2015年,万某某向银行清偿了冯某某所余的贷款本息,但仅向冯某某支付购房款5.6万元,入住8年后,尚欠冯某某近18万元首付款拖延不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万某某也拒不搬出房屋。2015年9月21日,冯某某将案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于4年后转卖他人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此举导致万某某不可能再实现双方签订《营业房买卖合同》时的合同目的。于是,万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断被告还全部房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32万余元,但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未予支持。

(案例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营业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但遗憾的是未得到双方全面履行。

本案的纠纷起因是原告违约,对所欠被告18万余元首付房款拖延不付。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将原本允诺给原告的案涉房屋先登记在自己名下,后转买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此处第三人为善意,故该房屋转让效力只能真正及于第三人,原告万某某不可能再得到案涉房屋。表面上看,冯某某也违约了,但其行为不能等同于不讲诚信的“一房二卖”。本案是原告违约在先,从公平公正的角度看,被告这样做有着正当理由。

当双方的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付的购房款32万元。

将自己的房屋借给他人居住七八年,而未能收取分文租金,这原本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甘愿吃亏,但也是维权意识不足的体现。但原告在无偿地占有使用他人房屋多年,且导致纠纷的过错在于自己时,竟然还向原房主提出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张慧 钟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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