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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法院

深化当事人具结制度适用

本报讯 (通讯员 刘丹 王俊) 近日,平罗县法院陶乐法庭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庭审结束当天撤回起诉。

“我承诺,我作为本案当事人,保证在诉讼过程中真实完整陈述案件事实,绝不隐瞒、歪曲、增减事实,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处罚。”在陶乐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当庭签署并宣读保证书,保证其庭上对该案相关事实据实陈述。

该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的欠付货款3000元。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欠条一张。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有欠条,无其他证据佐证,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原告陈述对查明本案事实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责令原告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宣读完毕保证书后,原告主动承认欠条中的部分欠款并不是被告所写,并在庭审结束当天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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