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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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张敬培: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金凤区金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宁夏恒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卜永忠、张敬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122号民事判决书、(2022)宁0106民初1612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办公室203室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丽: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马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蔺自连、张学文: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撒月英与申请执行人宁夏城建机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蔺自连、张伟、张学文、陈莉娜、赵丽平、宁夏新银河仪表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申请人撒月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现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撒月英为(2019)宁0122执15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贺兰县人民法院

于学忠:

原告宋化标与被告于学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于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宋化标工程款53600元,并承担2023年5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53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宋化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原告宋化标负担291元,由被告于学忠负担11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于学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伊宁:

本院受理原告刘双峰与被告王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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