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与被告刘胜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卢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赵晓虎、张军平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已于2020年5月4日解除;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赵晓虎本金290000元、立即返还原告张军平本金12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91686元(以4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5日起按照2倍LPR利率计算至2023年5月30日),并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50668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张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3927.93元,支付利息11189.45元、违约金2426.91元(利息、违约金计至2023年3月8日),共计37544.29元,并以23927.93元为本数,按照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支付自2023 年3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刘吉庆:
本院受理原告朔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朔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年利率3.65%支付700000元自2023年3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