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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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3907号

马建荣、董美玲:

原告宁夏德正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放街第一分公司与被告马建荣、董美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马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德正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放街第一分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0979元、赔偿原告损失4680元,并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照LPR3.65%以20979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20979元的逾期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宁夏德正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放街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230号

罗忠诚、罗忠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新闻传媒中心与被执行人银川天合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银川市新闻传媒中心请求:追加罗忠诚、罗忠财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9点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752号

宁夏锐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宁夏锐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63561元(其中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利息16356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000元;3.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不在原址办公,法定代表人许映学本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133号

宁夏蓝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屈鑫与被告宁夏蓝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屈鑫的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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