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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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韩伟: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华与被告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建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3.5元(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2月20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6日),后续利息持续支付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冀、陈秀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学才与被告李冀、陈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08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学才损失1800元;驳回原告杨学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李冀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2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637号

宁夏世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刘浩浩与被告宁夏世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阳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浩浩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装修款78800元,并支付违约金9600元,合计88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694号

陈学文:

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鸿业公司)与被告陈学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陈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784.63元、留购价1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11784.63元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陈学文所有的宁A2G635号车辆(车架号为LBEXDAFB69X849844)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5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学文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8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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