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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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81民初2055号

肖战国: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战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0291.08元,支付利息8536.43元,本息合计38827.5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肖战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崇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946号

马仟:

本院受理苏小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马仟偿还原告苏小明5万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2143号

李自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43.63元,利息8272.68元(利息按照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暂算至2023年6月1日,请判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上共计18216.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141号

李云峰、苏晓萍、丁东晟: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婷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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