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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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雍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叶晓东诉被告雍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雍秀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叶晓东返还借款16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支付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叶晓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叶晓东负担37元,由被告雍秀琴负担22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雍晓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夏玉琢、刘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昆林与被告夏玉琢、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夏玉琢、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昆林偿还借款130000元,利息58700元,共计1887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15.4%计算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李昆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0元,由夏玉琢、刘强负担4072元,由李昆林负担18元;公告费300元,由夏玉琢、刘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张晏榕:

原告宁夏金宇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晏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晏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夏金宇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7578.37元、截至2022年12月20日利息3189.01元,支付律师费1851元,以上共计22618.38元;并以款项17578.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向宁夏金宇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宁夏金宇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公告费300元,由张晏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朱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市地三广源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碎米款3699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2581.2元,以上合计39571.2元。(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3年4月1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为基础,加计45%计算逾期付损失为:36990×3.85%÷12×15×1.45=2581.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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