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竟:
本院受理原告何阳阳与被告韩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韩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车费65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韩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殷永成: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殷永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借款本金253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679.52元(计算至2022年11月29日),本息共计29979.52元。2022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030元,由殷永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中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